问题 | 贪污罪的共犯要有身份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的共同罪犯并不一定需要具备特殊的身份要求。
在贪污罪当中,即便那些本身并非国家工作人员的人也可以与拥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士共同实施贪污活动,进而成为贪污罪的共同罪犯。 在确定共同罪犯身份时,关键之处在于他们是否存在着共同进行犯罪的意图以及相应的犯罪行为。 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即便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只要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便应当被视为贪污罪的共同罪犯加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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