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不认罪能减刑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涉及到贪污犯罪的案件处理过程中,被告人若是始终保持缄默且拒绝认罪,往往较难获得宽大的刑事处罚或减刑机会。
在严格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司法审判中,被告方是否诚恳地承认罪行并表现出深刻的忏悔心态,被视为衡量量刑标准的一个重要方面。 当被告人为其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辩解或者无视罪责,这无疑表明他对于自身所犯下的罪行缺乏真正的理解,同时也没有真诚的悔过之意。 而减刑则通常是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良好表现来决定的,这些表现可能包括承认罪行并表示忏悔、严格遵守监狱的各项规章制度以及积极参与教育改造活动等等。 因此,如果被告人始终坚持否认自己的罪行,那么就很难证明他具有积极改造的决心和实际行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适用条件与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一)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二)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三)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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