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是否要除去应得部分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贪污罪定罪量刑标准中是否需要剔除罪犯所应获得之部分收益这一问题,答案为否定。
贪污罪,通常指国家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用侵占、盗窃、欺诈或其它非法手段获取、占有公共财产的犯罪行为。 在评估贪污罪的涉案金额时,我们应该将贪污所得的全额计人考量范围内,而非在所谓应有部分上进行扣除。 原因在于,贪污行为的本质便是对公有财产的非法占用,并不存在所谓的合法应得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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