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经营什么的人员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贪污罪犯罪主体之界定,并不仅仅局限于特定的经营人员范围之内。
严格来讲,贪污罪作为一项具有独特性质的罪行,其犯罪主体被认定为特殊主体范畴,具体涵盖了以下两大类人群:一方面是国家公职人员; 另一方面是接受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委托,负责对各类国有资产进行管理与运营的相关人员。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定义,主要是指那些在国家各级行政机关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 而在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等机构中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至非国有独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机构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以及其他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事公务活动的人员,均应视为国家公职人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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