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的准自首如何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判断是否存在行贿罪的准自首时,通常需结合多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量。
所谓“准自首”意即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期间的罪犯,能够如实地向司法机关坦白尚未掌握的自身其他罪行的行为。 其中,对于行贿罪准自首的判定而言,其关键之处在于行贿者在面临司法追诉之前,主动地将自己的行贿行为披露出来,抑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能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且未知晓的有关行贿罪行等其他情况。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若行贿者是在遭遇司法追究之后才交代其行贿行为的,则一般不会被视作自首,但是法院仍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形对其做出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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