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是否必须为个人占有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贪污罪并非必然表现为针对个人财产的非法掠夺。
其真正内涵乃行为人利用职务之便,通过不法手段侵占公私财产的行为。 这其中既包含将涉案财款据为己有的情形,亦包含将部分或者全部违法所得转移至与其具有密切关联的第三者手中的情况,更涵盖以单位或集体名义进行贪污,以便从中牟利的手法。 实际上,在司法实践中,倘若贪污行为的动机是为了谋取本应属于单位或集体的不当利益,而行为人又实际从中获取到个人物质收益的话,那么仍有可能按照贪污罪予以惩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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