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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受贿罪从犯能否单独构罪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中的第三百八十三条规定,对于犯有贪污罪的惩处措施将会依据所涉及到的情节严重性而作出相应判决。
然而,这条法例并没有明文指出是否可以将受贿罪的从犯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不过,我们可以根据针对贪污罪的相关法规以及从犯在犯罪活动中所扮演的角色和实施的行为予以详细剖析。
就如同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典》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若从犯在共同犯罪过程中发挥了次要或辅助性的作用,那么他(她)理应受到从轻、减轻甚至是免除刑事处罚。
这意味着尽管从犯并非主谋,但他们的行为仍有可能构成犯罪,只不过在量刑方面会得到适当的宽大处理。
因此,在特定情况下,受贿罪的从犯确实有可能被视为独立的犯罪主体。
然而,关于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如何进行处罚,则需结合具体案件情况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全面评估。
倘若从犯的行为满足了受贿罪的构成要素,即便他(她)是从犯,也有可能面临刑事追责。
然而,关于是否从轻、减轻或是免除处罚,还需根据从犯的具体情节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裁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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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4 19:4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