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的刑期如何确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之规定,贪污罪的刑事责任需根据贪污金额的具体规模以及情节的严重程度进行评估和裁定。
倘若贪污数额达到一定标准或者存在其他较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同时还须缴纳罚金; 若贪污数额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更为严重的情节,则应处以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而对于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他极其严重的情节者,则应处以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同时还须缴纳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情节特别恶劣者,甚至有可能被判处死刑。 此外,若贪污行为多次发生并且未经妥善处理,那么将按照累计贪污数额进行处罚。 然而,如果在提起公诉之前能够如实交代罪行、真心悔过、积极退赃,从而有效地防止或降低损害后果的发生,那么可以考虑酌情予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最后,如果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法院有权根据犯罪情节等因素决定是否将其减为无期徒刑,然后对罪犯实施终身监禁,且不得予以减刑、假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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