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立案依据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行贿罪的立案基准主要在于其谋求不当利益,向国家公务人员赠送财务的行为。
此外,在经济交往过程中,若有违反国家相关法规,向国家公职人员赠送大额财物,或赠送回扣、手续费等情况,亦应视作行贿论处。 然而,倘若因受人胁迫而赠送财物,且并未获取任何不当利益,那么此种情形便不构成行贿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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