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股东挪用公款罪最新规定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关于第二百七十二条的相关明确规定,对于衍生出的股东挪用公款罪之具体司法解释如下所述:首先,倘若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工作人员,乘职便之机,擅自将本单位资金挪作私人为目的的使用或者借予他人,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达到了数额较大、经过了三个月未归回原单位、虽未达到三个月但涉事金额已经较大以至于进行了有利于自身或他人的盈利性活动以及开展了非法项目等情形,均将面临法律的制裁,即被判定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若涉及擅自挪用的资金数额非常庞大,其处罚将会上升至三年以上的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旦数额属于极为惊人者,则有可能被判处为期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其次,若是属于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内的从业人员与委任到非国有公司、企业及其他单位进行工作的人员有类似于上述列举的行为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将以第三百八十四条作为定罪量刑原则。 最后,若在追究刑事责任之前能将挪用的资金如数归还给单位,可适当减缓对其实施的惩罚力度。 具体而言,若这些违法情节相对轻微者,其惩罚力度可以获得减轻甚至免受处罚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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