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法定代表人任职有哪些限制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就职限制方面,我们需要注意如下几点内容:
首先,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自然人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健全的智力认知结构; 其次,对于那些曾经因为贪污罪、行贿罪等因素被告上法庭,并被处以相应刑罚且延迟至五年后才得以刑满释放的人士,以及在执行期内曾被判定犯有侵犯财产的罪行或破坏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案件,且只执行了少于五年的刑期者,均不视为合适的候选人; 再如,对于曾经担任过破产清算中的公司或是企业的董事、厂长或经理职位的朋友们,如果您在那个时候对那个公司或企业的破产问题负有个人责任,那么从那个公司或企业破产清算结束之日算起,过去未超过三年的人都将自动失去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资格; 同样地,曾经担任过因违法情势而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责令关门的公司或企业法人代表的朋友们,倘若当时您也对此负有个人责任的话,那么从那个公司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那一天开始,到过去未超过三年的人士都需要主动回避这个岗位; 此外,对于还没有清偿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的朋友们,建议你们暂时不要考虑担任法定代表人这一重要角色。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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