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贪污罪是否可以适用缓刑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贪污罪的缓刑实施状况,应当遵循以下几点原则和规定进行考量决策:
首先,对于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数额若在人民币两千元至万元之间,并且其犯罪行为情节轻微,能主动交代问题并积极退还赃款,同时具备真实的反省之意,可以考虑适用缓刑进行惩罚; 其次,如果国家公职人员的贪污数额超过了一万元,除非存在投案自首或其他法定减轻情节等条件外,一般情况下不应予以缓刑处理; 再次,针对贪污数额介于一万元至五万元之间的国家公职人员,应该结合具体案件情况与情节轻重来判断是否适用缓刑; 另外,对于那些犯罪情节相对较轻、积极退还赃款,并且在重大生产科研项目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或是存在特殊的需求或其他特殊情形的国家公职人员,虽然也符合适用缓刑的条件,却必须严格把握标准和尺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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