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公职人员能否构成贪污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应为国家工作人员,其中还包含有接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以及人民团体委托进行国有财产管理和经营的相关人员。然而,对于非公职人员来说,他们通常并不属于此类范畴,因此从原则上来讲,他们无法成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然而,若非公职人员与上述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依据此条款的具体规定,这些非公职人员便有可能以共犯的身份被追究相应的刑事法律责任。换言之,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非公职人员也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共犯。总而言之,尽管在一般的情况下,非公职人员并不能构成贪污罪,但是当他们与国家工作人员相互勾结,共同实施贪污行为时,就有可能以共犯的身份被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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