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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贪污罪属于特殊主体吗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贪污罪并不属于具备特殊性质的犯罪类型。具体而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关条款(即第三百八十二条)明确指出,贪污罪的行为主体涵盖了各类范围广泛的人士,其中包括国家公务人员、经由国家机关、国有独资或者控股公司、企事业单位及人民团体授权进行经营和管理国有资产的个体,以及那些与上述名单中所列个体存在密切利益勾结关系的共同违法者。然而,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以上所述的所有行为主体均为普通公民,而非具备特殊身份或资格的人群,例如军人、公务员等。换言之,在现行法律框架内,贪污罪的行为主体主要是基于其担任的公职或被授权管理国有资产的职责,而非因其特殊身份而成为犯罪嫌疑人。因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贪污罪的行为主体实际上是普通公民,而非具备特殊性质的犯罪分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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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3 10:56: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