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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股东告他私自挪用公款罪需要哪些证据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当股东对公司高管涉嫌擅自挪用公司资金进行指控时,需具备以下关键性证据:首先是详实的转账记录,该记录应涵盖资金从公司账户流向个人账户的完整银行流水以及相应的转账凭证;其次是全面准确的公司财务报告,该报告应能明确展示资金在未经过常规审批程序的背景下遭到擅自挪用的事实;此外,还可参考由专业人士进行的内部审计报告,该报告有可能揭示出资金流动存在异常的现象;同时,电子邮件或者通信记录也可以作为重要的证据,这些记录能够清晰地反映出挪用意图或者实际发生的情况;最后,相关证人的证词也是必不可少的,例如其他员工、董事会成员等人的证言都具有相当的说服力;当然,如果法定代表人或者其他高管对此事知情并且予以确认的话,那么无疑会增加指控的可信度和力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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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9 16:0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