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义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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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概念分析强制离婚措施,唐律首次规定,目的维护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二、基本介绍夫妻一方对另一方或其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或双方一定范围的亲属有殴打、通奸、杀伤等情况下,经官府判决强制解除婚姻关系.不执行判决徒一年. 是唐律中首次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指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他方亲属若有殴、骂、杀、伤、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义绝的条件对于夫妻而言并不平等,明显偏袒夫家,对妻的要求更严而赋予夫较大的权力,体现了唐律对夫权的维护,目的在于建立夫为妻纲、男尊女卑的封建家庭秩序。 义绝所指的情况 1、殴妻之祖父母、父母,杀妻之外祖父母、叔伯义绝 父母、兄弟、姑、姊妹。 2、夫妻祖父母、父母、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自相杀。 3、殴詈夫之祖父母、父母,杀伤夫之外祖父母、叔伯父母、兄弟、姑、姊妹。 4、与夫之缌麻以上亲奸,夫与妻母奸。 5、欲害夫者。6、夫将妻妾嫁予监临官或出卖妻妾 若不离者<唐律>规定当处徒刑一年 徒刑指一定时期内剥夺犯人人身自由并强制其劳役的一种刑罚. 三、文章赏析“出妻” “义绝”与“和离”【摘要】古代离婚形式除“出妻”、“义绝”外,还有一种“和离”,即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和离”的思想萌芽于汉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有义则和,无义则离”的观念。正式写入律典,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其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犯法)。”后代循唐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然而这种民主形式古代并不多见,目前教材也未涉及,不再赘笔。 【关键词】出妻;义绝;和离;古代离婚形式 【中图分类号】G633.53 【文献标识码】A 教学《孔雀东南飞》一课,有个问题颇令师生困惑,即刘兰芝聪明美丽、勤劳能干、知书达理,与丈夫焦仲卿感情也深厚,为什么焦母却视之如眼中钉肉中刺,一定要将之驱遣呢? 焦母的理由是“此妇无礼节,举动自专由”。然而考察刘兰芝在焦家的表现分明是有“礼节”不“专由”:“鸡鸣入机织,夜夜不得息”,“三日断五匹,大人故嫌迟”,“奉事循公姥”——含辛茹苦,忍辱负重,毫无自由;“便可白公姥,及时相遣归”——不堪凌虐,自请遣归,毫无俯首帖耳、哭哭啼啼的可怜相,表现了人格的尊严;临走前,“新妇起严妆”“上堂拜阿母”,“却与小姑别”——一言一行,有礼有节,举止得体。可见,兰芝在刘家循规蹈矩,谨守妇道,焦母所谓的理由根本站不住脚。 那么焦母独断专行的真正原因是什么呢?尽管历来说法不一,但其中的兰芝“无子”说已渐为多数人接受认同。“共事二三年”,“贱妾守空房”,“相见常日稀”,“伶俜萦苦辛”……兰芝婚后大部分日子独守空闺,未曾生育。所以这些自述,激愤之情溢于言表,难言之隐也尽含其中。不孝有三,无后为大,于是封建家长的代表人物焦母软硬兼施逼子休妻另娶,目的就是要延续焦家的香火,尽管问题不是或不一定是出在兰芝身上。焦母冷酷无情蛮横跋扈的根据就是古代离婚制度中的“出妻”之说。 丈夫强行与妻子离异叫“出妻”,也叫“休妻”。这是中国古代社会最主要的离婚形式。“出妻”之说最早见于《仪礼·丧服》。根据贾公彦的解释,男子休妻要有理由,共七条,称“七出”,即无子、淫逸——作风不正、不事舅姑——不侍奉公婆、口舌——搬弄是非、窃盗——私自动用家财、妒忌——不准丈夫纳妾、恶疾——得了传染病或其他重病,做丈夫的可根据其中任何一条离弃妻子。此说一直往下延续,以后历朝历代虽不断有变更补充,但基本内容未变,成为封建社会夫权思想的重要内容。刘兰芝作为庐江府小吏之妻,中了“七出”之首条,犯了“无子”之大过,故难逃被遣的厄运。 “七出”不过是形式,是丈夫抛妻的合法合理的外衣。“夫者,妻之天也。”在封建宗法制下,妇女处于社会的底层受尽了摧残,丈夫却为所欲为,对女人一旦不如意,随便一个理由一纸休书就可打发。而妇女被休则意味着失节,意味着从此将走向更黑暗的深渊——“社会公意,不节烈的女人,既然是下品,他在这社会里,是容不住的”(鲁迅《坟·我之节烈观》)。 “出妻”是男子的特权,“义绝”则是广大妇女对命运无奈的抗争。 “义绝”一词最早见于汉代的《白虎通·嫁娶》,是对礼的一种补充。礼规定丈夫可以休弃妻子,而妻子却不能离弃丈夫,但丈夫如果“悖逆人伦,杀妻父母”,这就属于“废绝纲纪,乱之大者”。在这种情况下,妻子当然要与丈夫断绝关系了。“义绝”正式成为法律规定的一种强制离婚形式,则是在唐朝,且扩大了范围。夫妻间或夫妻双方亲属间或夫妻一方对对方亲属如果有骂、殴、伤、杀、奸等行为,就视为夫妻恩断义绝,不论双方是否同意,均由官府审断强制离异。 古代社会男尊女卑,故“义绝”一般多指妇女义绝男方。袁枚《祭妹文》“汝之义绝高氏而归也”说的就是三妹袁机受尽丈夫虐待,迫不得已与高家断绝关系回归娘家的事情。这一点在袁枚《女弟素文传》中交代得很清楚: “高渺小,偻而斜视,躁戾佻险,非人所为。见书卷,怒,妹自此不作诗;见女工,又怒,妹自此不持针黹;索奁具为狎邪费,不得,则手掐、足踆、烧灼之毒毕具。姑救之,殴姑折齿。输博者钱,将负妹而鬻。妹见耳目是非,告先君。先君大怒,讼之官而绝之。”(《小仓山房文集》卷七) 妹从小“识诗书”,“爱听古人节义事”。成人后“遽躬蹈之”,明知高氏子恶劣无赖,也不肯解除婚约,自投虎口。结果受尽折磨,若不是父亲干预,若不是她最起码的妻性完全被扼杀,她根本不会走“义绝”之路。她是夫权的受害者,也是封建礼教思想的中毒者。 在古代,相对于“出妻”,“义绝”者少而又少。妇女的低下地位及从一而终的思想决定了他们更多的是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忍气吞声忍辱负重。 古代离婚形式除“出妻”“义绝”外,还有一种“和离”,即按照以和为贵的原则,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和离”的思想萌芽于汉代司法实践中出现的一种“有义则和,无义则离”的观念。正式写入律典,始见于唐代《唐律·户婚》,其规定:“若夫妇不相安谐而和离者不坐(犯法)。”后代循唐律也称“和离”为“两愿离婚”,并为近代法律沿用。然而这种民主形式古代并不多见,目前教材也未涉及,不再赘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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