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收养公证的概念收养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其与非婚生子女建立养父母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真实性、合法行的活动。 二、收养公证的办理 办理收养公证,收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被收养人的近期照片若干张; 2、提交收养子女的申请书(内容包括:收养目的、有无子女、有无抚养能力、本人经济状况,以及不虐待、遗弃被收养人的保证等); 3、婚姻状况证明(未婚的需要提交未婚的证明、已婚的需要提交结婚证书、离婚的需要提交离婚证书、丧偶的需要提交配偶死亡证明书); 4、职业和经济状况证明 (由收养人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出具,无工作单位的由其住所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 5、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健康证明; 6、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订立的书面收养协议; 7、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需提交收养人与送养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8、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送养人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被收养人的生父母作送养人的(包括已离婚的), 需提交生父母双方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送养人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不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再生育子女的证明(该项证明需经计划生育部门同意); 2、因丧偶或一方下落不明由被收养人的生父或生母单方作送养人的, 由送养人单方提交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子女情况证明及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并提交配偶死亡或下落不明、死亡配偶的父母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3、被收养人的父母均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由被送养人的监护人作送养人时, 必须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有监护能力的证明、被收养人的父母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以及对被收养人有严重危害的证明; 4、被收养人的父母均已死亡, 由监护人作送养人的, 需提交其生父母的死亡证明、本人有监护权的证明、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本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以及其他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 5、对查找不到生父的非婚生子女, 其生母单方作送养人,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同意送养的书面意见,并说明单方送养的原因; 6、社会福利机构为送养人的,需提交经该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名同意送养的书面文件。 7、公证员认为需要的其他材料。 如果被收养人是14周岁以上的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证明或者华侨身份证明;达到法定婚龄的,提交婚姻状况证明、户口证明或者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被收养人有配偶的,提交配偶同意其被收养的书面意见。 三、文章赏析如何解除收养公证解除收养关系公证,是指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行为的真实性、合法性活动。 一、解除收养关系公证,由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注意的问题: 解除收养关系公证事项,当事人双方不得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 被收养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解除收养关系事项必须依法由其生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代理。 当事人解除收养关系的动机必须正当,不得有逃避履行赡养、抚养义务,违反社会公得的情况。 被收养人年满10周岁的,必须亲自表示同意解除收养关系的意愿,并记载在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证机关不能收理: (1)收养人与有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有一方不同意解除的; (2)无行为能力或限制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死亡并无其他监护人的; (3)无行为能力的被收养人的生父母有一方不同意的; (4)收养人或被收养人有一方患有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5)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并在经济方面完全依靠被收养人维持生活的。 三、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的主要内容: 当事人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职业、住址等基本情况; 收养关系的成立时间、经过; 解除收养关系的原因; 解除收养关系后住房及有关财产、生活安排等方面事宜的处理; 解除收养关系的日期; 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内容; 当事人双方签字、盖章、日期。 四、办理解除收养关系公证应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双方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双方收养关系成立的公证书或其他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证明材料; 解除收养关系协议书; 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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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条件
是指无子女或有子女的夫妻或个人欲收养其他非亲生子女,以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但收养子女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根据我国收养法的规定,收养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无子女,既包括未婚无子女,也包括已婚因生理缺陷无子女或者尚未生育子女。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主要是指收养人应当具备一定的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和具有良好的品行。3、年满三十周岁。4、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四十周岁以上。5、有配偶者收养子女,须夫妻双方同意。这主要因为对子女进行抚育是夫妻双方共同的义务,所以,夫妻双方应当达成协议才能收养。6、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规定。收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的条件比较宽松,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1)父母无特殊困难,有抚养能力的也可以送养其子女。(2)无配偶的男性收养女性的,不受收养人与被收养人须相差四十周岁的限制。(3)被收养人可以为十四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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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收养
解除收养是指收养人与送养人或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解除养父母子女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解除收养需到当地民政部门办理解除收养的手续,提交解除收养关系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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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手续
收养手续是指意欲收养子女并且符合收养条件的收养人,在收养子女时需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领取收养证明。有合法收养手续的,其收养关系才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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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登记
收养人收养子女应当向县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办理收养登记时,收养人应当提供的证明文件:收养人的收养申请;收养人所在单位的证明,证明有收入,有经济条件收养;收养人所在街道居委会或村委会的证明,证明是当地居民,有收养要求;收养人的体检,证明身体健康,有条件抚养孩子;收养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收养人所在地派出所的证明,证明收养人无犯罪记录;如果收养福利院的孩子,需要给福利院交一定的孩子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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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收养
事实收养,指当事人未办收养公证或登记手续,以养父母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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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收养人
被收养人,是指被亲生父母遗弃的或因生父母无抚养能力的婴幼儿童,被他人收为养子女,和收养人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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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关系
收养关系,是指父母子女的关系除了基于血缘关系发生外,可以基于法律行为即收养而发生的关系。收养关系可以依法成立,也可以依法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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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养人
送养人,是指依法将被送给他人抚养的人,包括被收养人的生父母、监护人,社会福利机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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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
收养人,收养人是指收养与自己无血缘关系的孤儿或他人子女,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无子女;(二)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三)年满三十五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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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父母
养父母,是指父母子女关系不是基于出生,而是通过办理收养收养手续,形成法律上的父母子女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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