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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行贿罪主动交代不成立自首怎么处理
分类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解答
律师解析:
如若行贿者对其犯罪行为的自发交代并不符合法律所规定的自首条件,那么该种情形往往无法被视作是一种自首行为。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自首制度须具备两大要件方能成立,它们分别为:首先是犯罪之后能够自动向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等司法部门投案;其次则是在接受审讯过程中,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全部罪行。倘若行贿者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其犯罪证据之前并未采取主动投案的行动,抑或是虽然进行了主动交代,但是却未能做到全面且真实地陈述自己的罪行,那么他们很有可能仅仅被认定为坦白,而非自首。在此类情况下,法院将会根据行贿者的配合程度以及其是否具有真诚的悔过表现,在量刑环节予以适当考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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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8 22:56:4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