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动承受行贿罪判几年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之规定,若行贿者于被追究刑事责任之前主动向司法机关交代其所实施的行贿罪行,那么便可依法从轻或者减轻相应的刑罚。这里所指的是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条件包括:倘若行贿者能积极主动地交待自身的罪行,并且犯罪情节轻微,对于能够侦破重大犯罪案件起到关键性推动作用,或者是具备重大立功表现的情形之下,才有可能得到适当的减轻或者免予刑事处分的公正待遇。
然而,针对此类违法行为的具体判决定夺,还需要结合行贿者的实际行为、犯罪情节的严重程度、对国家利益所造成的损害以及是否存在从轻或减轻处罚的相关情节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分析与考量。鉴于您并未提供具体的案件情况,因此我无法就该问题做出明确的答复。但是,根据上述法律条款来看,主动交代行贿行为确实有可能导致相对较轻的处罚,甚至有可能获得免予刑事处分的宽大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条【行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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