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居间人受贿罪中的犯罪定性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实际案例的审判过程中,倘若中介方在撮合交易、传达信息、串联行贿者与受贿者等环节,已经显现出非法占有财富的恶意念头,此时便已然明确得知行贿者是为了谋求不正当的经济利益而意图给受贿者提供金钱或者物质上的支持,并且积极推动贿赂行为的实现。此后,该中介利用代为行贿者转交贿赂款项的便利条件,擅自侵吞或者扣留其中部分款项,那么这样的行为便构成了诈骗罪。原因在于,行为人怀揣着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通过编造虚假事实或者掩盖真实情况,向行贿者谎称已经将所有贿赂款项全数转交给了受贿者,从而获取了行贿者的信任,进而骗取了他们的财物,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素。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面临与此前的介绍贿赂行为合并处罚的法律后果。
然而,若中介方在此前并未涉及任何介绍贿赂的行为,直至行贿者将贿赂款项交付给他,请求他转交给受贿者,然后在看到这些财物后心生贪念,产生了非法占有它们的意图,并私自侵吞或者扣留其中部分款项,那么这样的行为则构成了侵占罪。理由在于,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原本属于他人的财物非法据为己有,即行为人将原本应该转交给受贿者的贿赂款项据为己有,而行贿者对此并不知情,也无法且不会向中介方追讨,这正是“拒不退还”的一种表现形式,完全符合侵占罪的构成要素。因此,可以看出,犯罪意图的形成时间对于定罪量刑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在判断某项犯罪是否成立时,除了要严格遵循犯罪构成的四大要素外,还需深入理解立法的初衷、刑法的基本原则以及犯罪发生时的动机、目的和犯意等多重因素,只有经过全面综合的考量,才能确保定罪量刑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
在经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 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 第三百九十条对犯行贿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因行贿谋取不正当利益,情节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对侦破重大案件起关键作用的,或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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