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贿罪未遂的标准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贪污受贿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行贿罪未遂之认定标准存在如下观点:
第一,“给付说”主张以行为人实施财物给付行为视为既遂之标识,焦点在于对方是否实然接受贿赂,以及实际为之所谋求的是否为不当利益; 第二,“牟利说”将犯罪既遂的标准设定于受贿人是否实际为行贿人谋求到了不正当利益; 第三,“区别说”主张在区分行贿罪既遂与未遂时,需根据具体情形进行分别处理; 最后,“给付与收受说”主张以行贿人实际交付财物,受贿人实际接收财物,且请求受贿人为其谋求不正当利益,作为行贿罪既遂的判定标准,然而并不要求谋求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必须得以实现。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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