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职务侵占罪已经退回怎么认定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职务侵占罪退回”的含义,一般而言,是指检察机关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展开进一步的补充侦查工作。
对于是否确属此类情况的确立,往往需要从多个角度进行全面考量。 若检察机关发现案件的事实情况尚不清晰明了,证据链条存在缺失或不足之处,抑或是存在未被充分挖掘的罪行,以及可能涉及到的其他同案犯等情况,便有可能做出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的决策。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仅限于两次,且每次补充侦查的期限均设定为一个月。 在对职务侵占罪退回情况进行具体判断时,我们需要对相关的法律文件、证据材料以及案件的实际进展状况进行全方位的审慎审查与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
【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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