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挪用资金罪的情形包括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针对挪用资金罪的情况,主要涵盖了如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银行或其它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故意挪用本机构资金用于私人用途或者借与他人利用,且金额数量达到了一定程度并且超越了规定的三个月期限; 其次则是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虽然金额不大但涉及到进行盈利性活动; 第三种情况是对本单位的资金进行非法调动和运用。 在此我们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对于“数额较大”的具体标准,应依据相关司法解释来加以明确。 而所谓的“归个人使用”,不仅包括将资金提供给自己、亲戚朋友或者其他自然人使用,也包括以个人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甚至是个人决定以单位名义将资金提供给其他单位使用以获取个人利益等多种情况。 只要符合以上任何一种情况,都有可能被判定为挪用资金罪,并因此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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