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包工头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范围是什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职务侵占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明确规定,所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需为公司、企业或其他独立法人机构的有偿雇佣职业人员,他们凭借自身受聘于上述机构所拥有的职务便利,擅自将本应属于该机构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我们通常将这类人员称为“包工头”,他们在建筑工地担任主要负责人,负责整个工程的施工管理以及人员调度等重要职责。若包工头在履行职务过程中,滥用职权,非法占有工程款项或其他单位财产,并且涉案金额达到了法律规定的“数额较大”这一门槛,那么他就可能被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犯罪行为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职务侵占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贪污罪】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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