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还有必要和解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对于强奸罪行而言,通常并不适宜进行和解处理。
这是因为强奸罪属于性质极其恶劣的刑事犯罪行为,其侵犯了受害者的性自主权以及身体权益等重要人身权利,因此必须交由国家司法机关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对犯罪嫌疑人士依法追究他们的刑事责任。 关于和解处理能否替代犯罪嫌疑人所应当承担的刑事处罚,答案显然是否定的。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形之下,假如犯罪嫌疑人能够主动采取措施、向受害者诚挚地支付相应的赔偿金并获得后者谅解的话,那么在量刑过程中,这些因素有可能会被视为减轻刑罚的酌情考量因素之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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