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是特殊主体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已满十四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男性公民。
然而,在共犯案件中,女性亦可被视为强奸罪的教唆犯或帮助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行为人须有采用暴力、威胁或其他强行手段对女性进行性侵犯的行为方能构成强奸罪。 在司法实践过程中,对于是否构成此项罪名,主要看其是否违背受害者的意愿以及是否采取了强迫手段这两个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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