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言语威胁是否强奸罪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口头威胁在正常情况下并不足以构成强奸罪。
强奸罪的成立,需具备以下三个要点: 首先,必须存在违背女性意愿的事实; 其次,需要实施了强制性的暴力、威胁或其他不当手段; 最后,这些手段必须导致了与女性之间的性关系。 因此,仅仅通过口头威胁来实现性行为,往往无法直接等同于强奸罪中所规定的“胁迫”手段。 所谓“胁迫手段”,是指犯罪分子通过威胁、恐吓等方式,对受害女性施加精神压力,从而达到控制其行为的目的。 例如,以暴力相威胁、揭露个人隐私、伤害其亲人等,或是利用迷信进行恐吓、欺骗,甚至是借助教养关系、从属关系、职权地位以及孤立无援的环境条件,进行压制和迫害等,使得受害女性不得不忍受侮辱,被迫顺从,不敢反抗。 然而,若仅有口头威胁而未能达到使受害女性感到恐惧、无力反抗或不知所措的程度,则难以被判定为构成强奸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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