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迫卖淫罪与强奸罪有何区别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强奸罪,即为指触犯了妇女意愿,运用暴力、胁迫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强制性地与其妇女进行性接触的行径,或是故意牺牲未满十四岁未成年少女与其发生性接触的行为。
强迫卖淫罪,则是指通过暴力、威胁或其他性质的方式,驱使他人卖淫的行为。 两者之间的显著区分在于: 1.它们所侵犯的实质范围有所不同。 强迫卖淫罪会对社会主义的道德观念及广大公民的人身权益造成直接影响; 然而,强奸罪所侵害的具体对象仅限于妇女的自主选择权利。 2.其伤害对象也存在差异。 强迫卖淫罪的受害者可能同时包含女性和男性,而强奸罪的受害者几乎皆为女性群体。 3.犯罪者的主观意图也存在不同。 强迫卖淫罪的罪犯其目的往往是通过驱使他人卖淫来获取金钱利益; 然而,强奸罪的罪犯实施暴力、威胁行为的初衷仅仅是为了与他人发生性接触。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 组织、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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