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强奸罪的加重处罚情节 |
分类 | 刑事辩护-强奸辩护 |
解答 |
律师解析:
1、加重情节有: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儿童或者造成儿童伤害的;二人以上轮奸的;强奸妇女、奸淫儿童多人的;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儿童的;强奸妇女、奸淫儿童情节恶劣的。
2、构成要件的内容为,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性交。行为主体一般是男子,其中单独的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妇女可以成为强奸罪的教唆犯、帮助犯,也可以成为强奸罪的间接正犯与共同正犯。所以,强奸罪既不是亲手犯,也不是身份犯。强奸行为以违背妇女意志为前提,即在妇女不同意性交的情况下,强行与之性交。或者说,以违反妇女意愿的方式,强行与之性交。换言之,被害妇女的性的自己决定权是否受到侵害或者威胁,与她本人的意愿密不可分;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实际上违背了妇女意志时,才意味着她的性的自己决定权受到了侵害或者威胁。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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