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期间离开居住地算在逃么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期内,未获得批准便擅自离开其居所所在地通常不被视为逃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
然而,这一行为确实属于触犯了关于取保候审之相应规定。 取保候审作为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中的司法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取保期限之内必须严格遵守诸多规定和条件,其中便包括未经执行机关许可,严禁擅自离开其居所属市、县级行政区域。 若是不经批准便擅自离境,那么他们可能会面临着被变更为更为严厉的强制措施,例如由取保候审转为被逮捕拘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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