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职权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领域中承担着重要的职责和权限,主要如下中所示:
首先,它享有立案权,即对于那些隶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之内的刑事犯罪案件,公安机关有权自主地作出是否对此类案件予以立案受理或予以撤案处理的决定。 其次,公安机关还拥有繁重的侦查权,这意味着它们要肩负起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侦破工作,负责的内容不仅涵盖了侦破工作本身,而且还囊括了诸如侦查过程以及其他相关事项等等诸多方面。 再次,公安机关还行使着执行权,这表示它们有权决定并实施各种强制性措施,如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等等,同时也需要协助法院执行没收财产之类的裁判结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
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的基本职权,是依照法律对刑事案件立案、侦查、预审;决定、执行强制措施;对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予立案,已经追究的撤销案件;对侦查终结应当起诉的案件,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对不够刑事处罚的犯罪嫌疑人需要行政处理的,依法予以处理或者移送有关部门;对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代为执行刑罚;执行拘役、剥夺政治权利、驱逐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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