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要去外地咋办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采取保释手段进行候审期间如有其必要去外地,应预先向实施监管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经过其批准。
这一做法旨在确保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性司法制度得以顺利实施及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同时也可以使得执行监管人员能够全面深入地理解申请人的相关情况,如案件的具体进度、当事人在此其间履约遵守各项规定的表现状况以及前往外地的必要性与安全可靠性等诸多因素。 若申请理由充足且合乎情理,并且不至于对具体案件进程产生消极不良影响,那么执行监管机构也许会考虑并给予批准。 然而,如果申请人未得到正式许可而私自远离所居住的市区或县域,则可能面临保证金悉数没收或现行强制措施被变更的后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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