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借钱担保有啥子责任 |
分类 | 债权债务-抵押担保 |
解答 |
一、借钱担保有啥子责任 依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第六百八十六条迄至第六百九十一条的详细规定,借款担保的责任归属取决于在保证合同之内对于保证方式的明确约定。若能发现保证合同内并未明确列明保证方式或是存在详尽表述不明晰的情况,则应依照我国法律法规,采用一般保证的方式对债务承担担保的责任(第六百八十六条)。 然而若是能够在保证合同之中看到保证人和债务人共同承担债务连带责任的约定,则保证人和债务人需共同负担债务的连带责任(第六百八十八条)。 同时,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保证的范围应包括主债权及其同期限的利息额、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所需的各项间接费用,除非各方当事人另有明确约定(第六百九十一条)。 另外,在采用一般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享有权力在主合同的争端未经审判或是仲裁,且已经针对债务人的财产依法实施了强制执行程序后仍然无法履行债务之前,有权拒绝向债权人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除非出现特殊的情况需要由法院判断是否可行(第六百八十七条)。总的来说,借款担保的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中的具体约定,既可采用一般保证的形式,也可选择承担债务的连带责任,同时,保证的责任涵盖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主债权及其代价,除非已明确约定其他的费用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二、借钱担保有效应吗 在担保物权消灭的问题上,共有四种不同的情况。这些并未提及主债权是否已经消失、以及担保物权是否已得到了实际的实现,同时也没有涉及到债权人是否主动放弃了对担保物权的行使,更没有提到其他可能导致担保物权消灭的法律规定的情形。因此,我们不能够直接地从这些信息中推断出担保物权是否已经消亡。如果主债权依然存在,并且没有出现上述所述的三种情况,那么可以认为担保物权通常是有效的。 然而,对于具体情况的判断,还需要结合案件的详细事实和相关证据进行深入的分析,比如担保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债权债务关系的履行现状、担保物的实际状态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担保物权消灭: (一)主债权消灭; (二)担保物权实现; (三)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 (四)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 三、借钱担保有没有期限 保证期间,乃构成及约束保证人应负之保证责任的时间框架。若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对于保证期间有所约定,然而此项约定又早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或者恰好与主债务的履行期限同日终了,那么这就应当被视作并未订立保证期间。反之,若二者未能对此作出任何约定或相关规定模糊不清,那么保证期间便应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倘若债权人和债务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上并无共识或者约定不明晰,那么保证期间将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因此,借款担保的确存在一定的期限限制,除非债权人和保证人之间有明确的约定,否则保证期间将自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算,为期六个月。而当债务履行期限模糊不清时,保证期间则会自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债务要求的宽限期届满之日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 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依据《民法典》第686-691条,借款担保责任取决于保证合同约定的方式。未明确方式则采用一般保证,连带责任需合同明确。保证范围含主债权、利息、违约金等,除非另有约定。一般保证人在特定条件下享有先诉抗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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