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不能取保候审的人员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首先,对于多次犯罪或者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被告人,以及对于累犯、犯罪团伙中的首要分子等特定类型的危险被告人,以及采取自伤甚至是自残方式来逃避法律调查的被告人,以及严重妨碍公共秩序和社会稳定的暴力犯罪和其他极其严重的犯罪等被告人,均不得准予其进行取保候审。
其次,对于涉及到危害国家安全罪行、暴力犯罪行为以及其他严重犯罪行为的被告人,在人民检察院做出不予批准逮捕的决定之前,必须要对被告人进行必要的讯问。 最后,对于有组织犯罪、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被告人在境外的刑事案件,在严格审查证据并严格把握相关条件的基础上,应谨慎地运用逮捕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
【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生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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