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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特定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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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之债概述

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特定物可以是依物的性质而特定,如某名人的某幅字画,也可以是依当事人的意思具体指定的物,如该所房屋、此辆自行车等,不能用其他的物来代替。物的特定,有时在债的关系成立时即已确定,有时是在债成立时虽不确定,但在履行时,经当事人具体确定标的物,此时债也变更为特定之债。

二、特定之债的特点

  特定之债发生在以交付财物为给付形态的债权债务关系中,特定之债有以下几个特点:

  1、在特定之债,标的物被商定或指定后,债权人或债务人原则上不得变更;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权利,债务人也负有交付此特定物的义务。

  2、在特定之债,当标的物灭失时,发生履行不能。如因不可抗力而灭失,则债务人的给付义务消灭;如因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灭失,则债务人交付特定物的义务转化为损害赔偿义务。

  3、移转标的物所有权的特定之债,当事人双方可以约定自债的关系成立时起所有权即移转于债权人,这时标的物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负担也自债成立时起转移于债权人。

三、特定之债和种类之债的区别

  1、特定之债具有不可替代性

  特定之债的标的是特定物,在债成立时就须业已存在,具有不可代替性;而种类之债只需在种类物中确定一定量即可。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即变为特定之债。

  2、特定之债履行不能时可以免责

  特定之债之标的物因不可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毁损而履行不能时,债务人免于给付义务。

  如果系由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引起的,债务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在双务契约中,作为标的物的特定物如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事由,致使一方不能给付时,他方免于对待给付。

  3、特定之债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具有约定性

  在转移所有权时,特定之债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所有权的转移时间,从而约定风险的负担;而种类之债的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转移, 就是说,种类之债的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特定前,只能由债务人负担;而特定之债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则可以通过约定或者依法律规定,自成立之日起 转移,且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

  4、种类之债一经特定后即变为特定之债

  种类之债的特定方法主要是债务人的交付行为,当然也可以通过其他行为,亦可通过当事人的合意。一旦特定,债权人只能请求其特定的标的。

特定之债相关词条

  • 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与选择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这种债的关系较为简单,特定的标的不能履行则构成全债的履行不能。

  • 种类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

  • 连带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 多数人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且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入和债务人均为多数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多数债务人。

  •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择一而为给付的债。

  • 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

  • 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比较法上的概念,又称“连合之债”。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数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基于债的给付是可分的给付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按各自份额独立存在的债。

  •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是与可分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必须一次性清偿。

  • 按份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按份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等份或不等份)享有债权或承担债务的债。其中,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各自就自己的债权份额享有请求权、受领权的,为按份债权;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务人各自就自己的债务份额承担清偿义务的,为按份债务。

  • 单一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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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11 18:37:5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