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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按份之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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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份之债的成立要件

  按份之债的成立,通常是基于法律行为而产生。如数人合买一座房屋,按约定的比例各自支付价金;数人合伙经营一饭店,按约定的份额享有权利负担义务等。

  按份之债的成立,须具备以下要件:

   1、债的一方当事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

  在多数人之债中,无论是债的一方当事人为多数,还是债的双方当事人为多数,均可成立按份之债。当债权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权,当债务人为多数时,为按份债务。在按份之债中,可能是按份债权,也可能是按份债务,还可能既存在按份债权,又存在按份债务。

  2、给付须基于同一原因

  即按份之债的发生须基于同一给付原因,比如基于同一法律行为而发生债权债务。在特殊情况下,因债的移转,如债权一部让与、债务一部承担,也可以发生按份之债。

  3、债的标的为可分

  即作为债的标的的给付,可以分为数个给付,而不损害其价值。当给付为物时,标的物须为可分;当给付为行为时,此行为须可以分解为由数个人完成的行为。不可分的给付,不能成立按份之债。这里的“不可分”,包括给付性质上不可分(如标的物在性质上不可分)以及因当事人约定给付不可分两种情形。

  4、当事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或负担债务

  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数个债权人依一定的份额享有债权,数个债务人依一定的份额负担债务。如果在债的关系成立时,此份额不能确定,则在当事人之间只能成立共同债权或共同债务;但是,当事人在债的关系成立后,如果通过协确定了各自的债权份额或者债务份额,这时也成立按份之债。

二、按份之债的效力

  1、按份之债的主体仅在自己的份额内享有权利或负担义务。在按份之债中,按份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债权份额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而无权要求债务人向自己清偿全部债务;每一个按份债务人也只就自己所负担的债务份额负有清偿义务,对其他债务人所负担的债务份额,无义务清偿。

  2、就某一债权人或者某一债务人发生的事项,如履行迟延、履行不能、不完全履行、受领迟延等,对于其他的债权人和债务人不产生影响;某一债权人或某一债务人作出的免除债务、提存、抵销、债的关系无效或被撤销、以及某一债务人因不可抗力或时效完成而消灭债务等事项,对其他债的当事人也不发生影响。

  3、在按份债权中,如果一个债权人受领的履行超过自己受领的份额时,若能够认定为系代其他债权人受领,则可以构成无因管理;否则就其超过受领份额的部分,构成不当得利,应向对其履行债务的债务人返还不当得利。在按份债务中,如果一个债务人履行的债务超过了其份额,若能认定为系代其他债务人履行,则成立第三人清偿债务的法律后果,此被代清偿的债务人的债务可因此而消灭;否则,就其超额清偿部分,有权要求接受清偿的债权人返还不当得利。

  4、当按份之债基于合同而产生时,合同的解除应当由一方全体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全体为之。就按份之债发生诉讼时,全体债权人及全体债务人均应参加诉讼。

按份之债相关词条

  • 简单之债

    简单之债是与选择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就该种标的履行的债。这种债的关系较为简单,特定的标的不能履行则构成全债的履行不能。

  • 种类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种类之债是指以不特定而可特定的物为标的的债。现实生活中,买卖、消费借贷等合同大多以不特定物为标的物,如合同中约定由债务人向债权人交付某品牌、规格的自行车若干,某品种的大米若干斤等,均为种类之债。

  • 连带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连带之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债权人或债务人,对外享有连带债权或负有连带债务的债。在连带之债中,多数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人都有要求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的权利,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权;多数债务人中的任何一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这种连带关系称之为连带债务。

  • 多数人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多数人之债是指以同一给付为标的,且有多数债权人或债务人,或债权入和债务人均为多数之债。在债的关系中,债权人一方是数人时称多数债权人;债务人是数人时称多数债务人。

  • 选择之债

    选择之债是指债权债务关系成立时有数个标的,享有选择权的当事人有权从数个标的中择一而为给付的债。

  • 任意之债

    任意之债,即根据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债务人或债权人可以用原定给付之外的其他给付来代替原给付的债。

  • 可分之债

    可分之债是比较法上的概念,又称“连合之债”。指数人负担同一债务或数人享有同一债权而基于债的给付是可分的给付时,各债权人或债务人的债权债务按各自份额独立存在的债。

  • 不可分之债

    不可分之债是与可分之债相对应的概念,是以不可分割的给付为标的的多数人之债。其中,债权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权;债务人为多数的称不可分债务。不可分的原因,有的是由标的物的性质决定的,如给付标的是一匹马;有的是由当事人的意思决定的,如约定必须一次性清偿。

  • 特定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特定之债是指以特定物为标的的债。广义的特定之债,还包括“行为特定”及“作为债的标的”的“权利特定”的债,亦即所谓以“特定给付”为标的的债。

  • 单一之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单一之债: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可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和债务人都仅为一人的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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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7 9:02: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