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检察院办取保候审的条件有哪些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人民检察院在处理涉嫌违法行为的被告人时,对于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可以考虑批准其取保候审:该犯罪嫌疑人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将独立使用附加刑;
倘若犯罪嫌疑人可能被判有较长时间的有期徒刑,而采取取保候审又不会对社会造成潜在风险; 如果其身体患有严重的疾病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孕妇或者正在哺乳期的母亲,那么采取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产生危害; 当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得到妥善解决,此时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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