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变更取保候审执行机关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进行变更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的过程中,法律规定了一系列特定的程序及条件不容忽视。
首要之务便是明确此次变更究竟是否必要且合理合法。 例如,原执行机关可能由于客观因素的制约,已无法继续高效地履行其应有的职责,抑或是其现存状况有可能对公正执法产生潜在负面影响等。 然后,必须向作出取保候审决定的司法机构提交正式申请文件,详细阐述变更之原因与理由,同时提供充分、可信的事实依据支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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