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例法
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的主要法律渊源,它是相对于大陆法系国家的成文法或制定法而言的。判例法的来源不是专门的立法机构,而是法官对案件的审理结果,它不是立法者创造的,而是司法者创造的,因此,判例法又称为法官法或普通法。判例法的基本思想是承认法律本身是不可能完备的,立法者只可能注重于一部法律的原则性条款,法官在遇到具体案情时,应根据具体情况和法律条款的实质,作出具体的解释和判定。
问题 | 司法判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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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陆法系的法律以成文法即制定法的方式存在,其法律渊源爆款立法机关指定的各种规范性法律文件、行政机关颁布的各种行政法规以及本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原则上不包括司法判例。英美法系的法律渊源既包括各种制定法,也包括司法判例,而且司法判例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司法判例相关词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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