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居住地写哪里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申请取保候审的居住地点应具体明确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身处的地理位置。
此地址的选择应该能保证他们在取保候审期间得到有效的监督和管理,确保他们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及时到达指定地点,同时也有利于执行与取保候审相关的各项规定。 在大多数情况下,我们建议优先考虑填写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常驻地址,即他们长期居住和生活的稳定住所。 然而,若因特殊原因,如工作需求或医疗治疗等因素,导致他们暂时居住在其他地方,但在该地址同样能够满足取保候审的监管要求,那么这样的临时居住地也是可以被考虑在内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及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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