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批捕以后可以不取保候审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所明定的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在某些特殊的情境之下,国家公权力机构,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有权对涉嫌犯罪的嫌疑人、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些情形涵盖了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可能被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罚、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身患严重疾病或者正处于孕期哺乳期的女性,以及在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案件尚未审结的情况等等。在经过批准逮捕之后,是否仍然有必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这主要取决于实际情况是否符合上述法条所列举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在批准逮捕之后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满足了上述任一种情形,那么从理论上来讲,他们是具备申请取保候审资格的。然而,最终是否能够获得批准,则需要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司法机关的判断进行综合考虑。因此,在批准逮捕之后,是否仍需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必须要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及法律规定的条件来做出决定。若不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可能会继续采用其他强制性的措施,比如监视居住或者拘留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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