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不准取保候审的几种情况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文规定,以下几种情形将无法进行取保候审操作:首先,系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均可能面临判处管制、拘役甚至独立适用附加刑等多种惩罚措施之中;然而针对这部分人群,倘若其虽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其以上刑罚,但其若采用取保候审之措施并不会对社会造成任何威胁,则此种情况可以视为例外,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规定;其次,对于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而言,他们可能会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是如果他们同时还存在着其他特殊状况(例如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并且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他们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也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的话,那么同样可以视为例外,不对其进行取保候审的规定;最后,当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已经届满,而相关案件却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时,此时需要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的措施,除非在此过程中出现了其他特殊情况,使得取保候审不再适用于该案情,否则都应严格按照上述规定执行。这些例外情况均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除非有其他法律条款或司法解释允许在特定条件下适用取保候审,否则必须严格遵守上述规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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