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如何有效地监督被取保候审人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执行取保候审措施的基层执法机构应当专项指派专员,对被取保候审人员实施严谨精细的监督与看护任务,同时,必须确保每日向行政区域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呈报取保候审的执行进展情况,以及将相关情况如实上报给负责审批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当遇到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在执行期间,因具有充分合理的缘由需要离开所在地域市、县境域的情形时,他们应及时知会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并最终经由这个县级公安机关获得同意批复,且获得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后才能实施。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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