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税制
全称“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是指在国家各级政府之间明确划分事权及支出范围的基础上,按照事权和财权相统一的原则,结合税种的特性,划分中央与地方的税收管理权限和税收收入,并辅之以补助制的预算管理体制模式.它是市场经济国家普遍推行的一种财政管理体制模式。
问题 | 契税制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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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在我国,契税是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房屋买卖、赠与或交换而发生产权转移或变动订立契约时,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税。 二、我国相关规定契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契税征收与缴纳之间权利及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契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最早起源于东晋的“古税”,至今已有一千六百多年的历史。新中国成立以后,政务院曾于1950年3月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沿用了四十多年,已不能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为此.国务院于1997年7月7日发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契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自1997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此后,财政部又于同年10月发布了《契税暂行条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上述《契税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确立了我国新的契税制度,成为我国目前契税征收的主要法律依据。 三、纳税义务人契税的纳税义务人是在我国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承受单位和个人。土地、房屋权属是指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承受,是指以受让、购买、受赠、交换等方式取得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转让中的受让人、房屋的买主、房屋的赠与承受人、房屋交换的双方是具体的纳税义务人。 前述所称单位,是指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军事单位和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所称个人,是指个体经营者及其他个人,包括中国公民和外籍人员。 四、征税对象契税的征税对象是在境内转移土地、房屋权属的行为。具体征收范围包括: (1)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土地使用者向国家交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国家将国有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的行为。 (2)土地使用权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是指土地使用者以出售、赠与、交换或者其他方式将土地使用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但不包括农村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转移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 (3)房屋的买卖、赠与或交换。 土地、房屋权属以下列方式转移的,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或者房屋赠与而征税:(1)以土地、房屋权属作价投资入股;(2)以土地、房屋权属抵债;(3)以获奖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4)以预购方式或者预付集资建房款方式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另外,对于承受与房屋相关的附属设施(包括停车位、汽车库、自行车库、顶层阁楼以及储藏室,下同)所有权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按照契税法律、法规的规定征收契税;对于不涉及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转移变动的,不征收契税。 此外,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还就公司制改造,企业合并、分立,股权重组,企业破产等特殊情况下的权属转移是否属于契税的征税范围作了进一步的规定。 五、计税方法(1)计税依据和税率。契税的计税依据为不动产的价格。由于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方式不同,定价方法不同,因而具体计税依据视不同情况而定: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以成交价格为计税依据,即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确定的价格,包括承受者应交付的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需注意的是,成交价格中所包含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成交价格的组成部分,不应 从中剔除,纳税人应按合同确定的成交价格全额计算缴纳契税。 ②土地使用权赠与、房屋赠与,由征收机关参照土地使用权出售、房屋买卖的市场价格核定。 ③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交换,为所交换的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即交换价格相等时免征契税,交换价格不等时由多交付货币、实物、无形资产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一方缴纳契税。 ④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经批准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其计税依据为补交的土地使用权出让费用或者土地收益。 如上述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并且无正当理由的,或者所交换土地使用权、房屋的价格的差额明显不合理并且无正当理由的,由征收机关参照市场价格核定。 ⑤房屋附属设施征收契税,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买房屋附属设施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的,应按合同规定的总价款计征契税;承受的房屋附属设施权属如为单独计价的,按照当地确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契税,如与房屋统一计价的,适用与房屋相同的契税税率。 ⑥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行为,应对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契税实行3%—5%的幅度税率。契税的适用税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法定幅度按照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应纳税额的确定与征收。契税的应纳税额依契税的计税依据和税率计算征收。公式为: 应纳税额=计税依据×税率 应纳税额以人民币计算。转移土地、房屋权属以外汇结算的,按照纳税义务发生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市场汇率的中间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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