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申报
纳税申报,是指纳税人定期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
问题 | 印花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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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概念印花税是指国家对纳税主体在经济活动中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而征收的一种税收。 二、特征印花税具有下列特点: (1)征收范围广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不断发展与完善,经济活动日趋活跃,书立、领受各种凭证行为普遍发生,为征收印花税提供了广泛的税源。印花税法确定的范围相当广泛,其确认的应税凭证有五大类,13个税目,涉及经济活动的各个方面。凡税法列举的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凭证、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及权利、许可证照等,都必须依法纳税。 (2)税负轻税率低、税负轻是印花税的一个显著特征。其最高税率为千分之三,最低税率为万分之零点五;按定额税率征税的,每件五元。与其他税种相比,印花税税率确实较低,其税负也轻。税负轻是印花税的优点,易于为纳税人所接受,也因此得以使世界各国能够普遍和持久的开征此税。 (3)纳税人自行完税印花税主要通过纳税人“三自”纳税的方式完税。即纳税人通过自行计算、自行购花、贴花并自行销花的方式完成印花税的缴纳义务。当纳税人发生书立、领受应税凭证行为时,应先依据应税凭证所载计税金额和应适用的税目税率,自行计算其应纳税额;再由纳税人自行购买印花税票,并一次足额粘贴在应税凭证上;最后由纳税人按《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对已粘贴的印花税票自行注销或者画销。至此,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才算履行完毕。 三、印花税法的沿革印花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荷兰是印花税的创始国。1624年荷兰政府在广泛征询民间建议的基础上,确定实施了一种以商事产权凭证为征收对象的印花税,由于缴税时是在凭证上用刻花滚筒推出“印花”戳记,以示完税,因此被命名为“印花税”。1854年,奥地利政府印制发售了形似邮票的印花税票,由纳税人自行购买贴在应纳税凭证上,并规定完成纳税义务是以在票上盖戳注销为标准,世界上由此诞生了印花税票。目前,世界上已有一百多个国家和地区开征了印花税。我国开征印花税始于北洋政府时期,于1912年10月颁布《印花税法》十三条,此为地方税。翌年各地先后开始征收。1927年,国民政府参照北洋政府《印花税法》制定了《印花税法暂行条例》,并将印花税列为中央税。1934年将该《暂行条例》修订后正式颁布《印花税法》。新中国成立后,1950年1月政务院颁布《全国税收实施要则》,对印花税作了规定,成为新中国成立后全国统一开征的税种之一。1950年4月,财政部发布《印花税暂行条例》试行。1950年12月政务院正式公布了《印花税暂行条例》。1958年工商税制改革,印花税与其他几个税种合并为工商统一税,《印花税暂行条例》及相关规定也即时废止,印花税不再单独开征。1978年改革开放后,商品经济发展迅速,社会经济生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过程中书立、领受凭证的行为已成为普遍现象,恢复单独开征印花税的客观经济环境已经成熟,1988年8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下称《印花税暂行条例》),规定从1988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恢复征收印花税。 四、印花税的纳税人印花税的纳税人是在中国境内书立、使用、领受印花税法所列举的凭证并应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所称单位国内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以及中外合资企业、合作企业、外资企业、外国公司和其他经济组织以及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上述单位和个人,按照书立、使用、领受应税凭证的不同,纳税人具体可划分为以下五种: 1.立合同人。立合同人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即指对凭证有直接权利义务关系的单位和个人,但不包括合同的担保人、证人、鉴定人。当事人的代理人有代理纳税义务,他与纳税人负有同等的税收法律义务和责任。一份合同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签订的,签订合同的各方均为纳税人。 2.立据人。是指书立产权转移书据的单位和个人。 3.立账簿人。是指开立并使用营业账簿的单位和个人。 4.领受人。是指领取并持有权利许可证照的单位和个人。 5.使用人。是指在国外书立或领受,在国内使用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 需要注意的是,应税凭证凡由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共同书立的,其当事人各方均为印花税的纳税人,应各就其所持凭证的计税金额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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