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的法律程序是怎样的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关于申请取保候审的一般适应症包括:
(1)根据法规规定可能判处以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执行的情况; (2)预测很可能依法被判处有期徒刑等刑种且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既不会增加社会危害性又能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情况; (3)涉及到应当被逮捕但其身体情况较差,或是正处在怀孕期或哺乳期不足一岁孩子的母亲,且契机为满足逮捕条件; (4)对于那些已经被拘留却尚未符合逮捕标准的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的个案; (5)在检方宣布不予批捕,导致需要经过复议和复核过程,同时也满足了证据不足以支持逮捕的情况; (6)由于犯罪嫌疑人被羁押,所涉案件无法按照法定的侦查、起诉、一审、二审的时间周期及时完成,因此确需继续侦查、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的情况; (7)在将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移交司法机关并决定不起诉后,由于需要经历复议、复核事项,所以仍可以申请取保候审的情况; (8)已经持有有效护照以及其他能够出入境的证件,但可能存在为了逃避侦查而选择出境行为,然而实际上并不需要逮捕的特殊情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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