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取保候审后保证金能退还吗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至于在人民检察院决定不予起诉,人民法院宣告诉讼无效或宣判方被告无罪的案例中,对公安机关是否应该归还已扣押的保障金一事,我们需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细致分析并采取相应措施。
首先,如果被拘留者在取保候审期间严格遵守了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并且没有刻意再次犯罪,那么他所交付的保障金就应该予以退回。 其次,如果被拘留人员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了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行为,他们的保证金是可能会被依法没收的,这种情况下,原则上来说并不需要退还这笔费用。 然而如若被拘留者最终被判定为无罪,同时其违反规定行为的严重程度较轻,那么这类情况下的没收保证金是有可能被返还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取保候审期间未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取保候审结束的时候,凭解除取保候审的通知或者有关法律文书到银行领取退还的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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