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取保候审期间可以做哪些事情 |
分类 | 刑事辩护-取保候审 |
解答 |
律师解析:
在取保候审期间,只要未触犯下述各项禁令,当事人即可享有相应权利:
首先,未经执行机关的许可,其不得擅自离开发动机地所在城市或地区; 其次,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络方式等方面有所变更,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负责执行的机关履行报备手续; 再次,在接到有关部门进行传唤时,须立即到达案发现场; 再者,行为人不得采取任何手段干涉、阻挠证人提供证言; 最后,行为人不得销毁、窜改证据资料、串通口供。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根据各案实际情况,强制行为人遵守如下一项或多项目限: 即严禁进入特定地点; 禁止私自探访或通信特定人员; 严格限制从事特定活动; 将包括护照在内的所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等相关物件交由执行机关代为保管。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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