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检察院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犯罪嫌疑人,经审查认为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批准逮捕;认为不符合逮捕条件的,应当决定不批准逮捕,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可以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一百八十九条人民法院对于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