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定行为税
又称特定目的税,是指对某些法定行为的实施征收的一种税。包括车船使用税、印花税等。
问题 | 行为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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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答 |
一、概念行为税亦称特定行为税,是以某些特定行为为征税对象的一类税。行为税是一个泛指的集合概念。它可因不同的行为的发生而各异。具体表现为各个不同的行为税种。一般来说,行为税中的行为应作狭义的理解,其所指的行为是指除了商品流转行为、取得收益行为、占有或转移财产等行为以外的,依法应当纳税的特定行为。 二、特征行为税的特点包括: 1.目的性。国家特别选定社会经济生活中某些特定行为作为征税对象。从总体上讲,除为在一定程度上增加财政收入外,其主要目的在于通过对国民的某些特定行为的干预和控制,以期达到加强国家宏观调控能力、实现国家特定的社会和经济政策的目的。 2.期间性。由于行为税法实行的目的多在于满足国家特定时期的宏观政策需要,因此,一旦实行该类税种的原因消失或者国家宏观调控目的实现后,该类税法的实施便失去了继续存在的前提和基础。国家则通常采用停征或废止的方式终止该类税种的实施。因此,行为税法的施行通常时间性较强,稳定性较弱,要不断随国家的社会经济政策和宏观经形势的变化作出相应的调整、修订、停征以至废除等。所以,从法理上分析,行为税一般被认为属于临时税。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如印花税通常被认为属于经常税。 3.灵活性。行为税开征与停征具有因时、因地制宜,相对灵活的特点。由于国家仅选择对特定的需要加以调控的某些行为予以征税,因此行为税的征税范围较窄,税源相对分散,税基稳定性较弱。所以行为税一般不构成国家的主体税种。多为地方税。由各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负责征管,并可根据本地情况适时开征或停征,具有较强的灵活性。 三、财产与行为税法财产税法是调整财产税收征纳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现代意义上的财产税于1892年始创于荷兰,以后德国、丹麦等国相继依法开征了财产税。随着流转税和所得税的兴起,财产税已退居从属地位。我国在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和居民收入分配的巨大变化,居民之间收入水平差距拉大。为了调节收入水平差异,国家先后恢复开征了房产税、契税、城市房地产税、车船使用税等。1994年的税制改革方案中,提出了开征遗产税、赠与税的设想。2001年起开征了车辆购置税。这样,在我国形成了以房产税、车船使用税等静态财产税法和契税、车辆购置税等动态财产税法为主要组成部分的比较完整的财产税法体系。2003年10月。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又提出:“实施城镇建设税费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收费。”物业税改革的基本框架是将现行的房产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以及土地出让金等收费合并,实现简并税种,并以一定年限的评估值为依据,构建统一的物业税或房地产税制。物业税的开征将对我国目前的房产税制度带来深刻的变革。 行为税法是指国家制定的调整特定行为税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行为税法的征税客体是行为。该行为不是泛指我们生活中的一切行为,而是国家根据特定目的的需要.针对社会生活中某些需要加以调控的特定行为予以选择课税,使之符合国家宏观上的社会和经济目标之要求。我国现行的行为税法主要是印花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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